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我校《关于学院层面议事决策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了保证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和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正常进行,保证和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紧密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安排
1.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两次,原则上确定为隔周星期五下午(每学期根据院领导课程安排情况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参会人员:学院党政班子成员。院办、工会、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3.会议召开:根据议题的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书记和院长参会,并且参会人员必须超过2/3,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必须提前分别向书记和院长请假,并在会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主持人负责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议。
4.学院党委秘书或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起草好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年末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
5.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二、议题确定
1.会议议题由院党委书记与院长研究确定。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以事先向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提出,由院党委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突发事件除外)。
2.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研究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院长主持会议。
3.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原则上要提前1—2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会前,参会成员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4.议事的范围为:
①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精神相关措施的安排部署;
②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职称评定、考核奖惩、绩效分配,以及学生奖惩和助学金评定等学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的,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
③研究制定学院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党政学期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④研究讨论新生入学、本科生毕业、就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⑤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谐学院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⑥研究对突发重大事件的处理及其它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程序、办法
1.一事一议,提议人会上做出必要说明后,其他成员必须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2.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3.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在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校党委、校行政批复。
4.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5.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6.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如实记录,并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向全院师生传达。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报送联系校领导。
7.如情况紧急,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上级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必须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一并妥善保存。
四、会议纪律要求
1.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2.凡经过本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时,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
3.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校行政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并不得在群众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4.会议通过的决议,必要时由主持人向学校报告,或向全学院师生传达。
5.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以及涉及到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决不允许外传,违者追责。
6.建立和保持民主、集中、坦诚、务实、简短、高效的健康会风。
五、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金沙集团1862cc党委。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2018年6月20日